【案情介绍】
2016年5月13日,委托人雇佣的司机(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驾驶车辆,在山西境内将受害人撞伤后逃逸。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司机付全责。受害人经鉴定为重伤,并就其民事赔偿部分诉至当地法院,诉争数额为673277.21元,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一份。一审中,涉案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520508.54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涉嫌肇事逃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属于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予赔付。我所律师王俊祥作为车主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律师办案过程】
本案涉及到的关键问题是司机肇事逃逸并涉嫌刑事犯罪,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是否免赔?我所律师王俊祥作为车主的代理人参加二审诉讼,二审中,保险公司出具车辆投保单据、免赔条款以及投保人在免赔条款的签字等证据,王律师当庭认真、积极分析案情,认为如果仅凭投保合同角度,约定了免赔条款,且司机肇事逃逸在免赔范围内,同时,有投保人签字,那么,免赔条款成立,保险公司免赔,委托人将要承担520508.54元的赔偿责任。但王俊祥律师抓住保险公司一审未出庭这一核心的程序失误,充分适用对委托人有益的法律条款,灵活运用法律,依据《民诉法》及《最高院关于民诉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抗辩主张:保险公司一审中未出庭,未提交相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而二审提交的该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的主张,保险公司的主张不应支持。抗辩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为当事人避免了520508.54元巨额赔偿责任,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