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王俊祥律师成功代理侵权案件
发布时间:3/22/2018 5:26:59 PM

案情:被告张某驾驶大型货车行至某国道,与前方顺行的驾驶人驾驶的小型汽车追尾相撞,该车因撞击失控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驶来的另一辆大型货车相撞,造成小型汽车驾驶人及车辆乘坐人共计5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人无责。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其驾驶车辆挂靠车队、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430万元。另查明张某驾驶大型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王某,该车登记在某车队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我所律师王俊祥接受张某驾驶大型货车所挂靠车队的委托代理该案。

原告的主要观点

原告主张本案的死者即原告的亲属,虽系农村户口,但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同时在城镇居住期间其主要收入来源城市,故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

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应以城镇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金,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1: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挂靠车队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原告的亲属的死亡赔偿金是否按城镇标准计算。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共计2824900元,而以农村标准计算共计为1191900元,二者相差1633000元;而保险公司第三者商业险仅有100万元,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除保险公司赔付外,挂靠车队尚需赔偿2300000元左右,如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除保险公司赔付外,挂靠车队尚需赔偿10几万元;

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农村来城务工要想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取得的证据须满意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公民住院就医除外),二是在城镇居住期间其主要收入来源与城市,二者不可或缺。 为满足这两个条件可以从以下证据方面入手:

、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首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以及当地管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必须在有效期内且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证据的证明力要远远大于后者,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高。

2、房屋权属证书,这一证据的证明力仅次于暂住证和居住证,但房屋权属证书必须是自己的姓名或妻子的姓名,且也要符合一年以上的时间限制。

3、街道、居委会、小区出具的证明等,这一证据可在居住当地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时间上该证据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证人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这一证据在租赁房屋时或之后都可向出租人索要。

5、各种缴费证明,如取暖费、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等的缴费凭证,这一证据证也需与房屋租赁合同相印证。

二、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

1、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考勤记录,职工花名册,押金收据等,这一证据是直接证明了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在取证时,劳动合同和工资表表的时间上要与上述租赁合同时间上相近,且需一年以上。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交纳“四金”的凭证和管理机关的档案记录等,这一证据与上述第一项证据相配套,进而充分证明其收入来源情况。

3、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的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是在前两项证据无法取得时的无奈之举,属于证人证言类型的证据,需证人出庭作证。 以上证据需尽可能的多提供几项,这样证据之间才能相互的印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越大。

【律师工作】

接受委托后,王俊祥律在对受害人表示同情的同时,认真研究案情,并结合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分析,多次深入相关单位展开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不断努力,以充分确凿的证据和事实确定对方提出相关证据缺乏真实性,并依法请求法院调查和核实。

【结案】

本案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以农村相关标准计算其赔偿金额。为当事人减少赔偿数额2300000元,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