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法律责任风险
发布时间:11/16/2016 10:17:41 AM

 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源于“单位犯罪”。在刑事法律用语中,对“公司”、“企业”,统一表述为“单位”,单位犯罪的,单位要承担罚金责任,许多情况下还要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这里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经常与“法定代表人”是重合的。

  以下是几类常见的单位犯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

  包括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食品、农药、化妆品等。在这类单位犯罪中,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刑罚最重至死刑。由于近年来有毒有害食品泛滥,食品犯罪是目前打击的重点。在三鹿奶粉事件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作为单位负责人被处无期徒刑。

  (二)走私类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

  这类犯罪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等。最长刑期可达10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涉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案例比较常见。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64条)等罪名。一般来说,收受财物的金额只要达到5000元,即可达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标准。打个比方,收受一个苹果手机就够了;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数额标准目前是1万元,在这个物价高企的时代,可能几张购物卡、加油卡就已经触碰到了刑法的高压线。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发生几率较高,特别是在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最近广受关注的浙江本色集团吴英集资诈骗案,就是一例。

  (五)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集中规定在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中国是世界工厂,全球知名品牌很多在中国设有工厂;同时,中国也是侵权泛滥区,国内市场充斥着各种侵权产品,为国际社会所关注。近年来,针对侵权行为的泛滥,执法部门一直采取高压态势。

  (六)非法经营类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经营罪管辖的面相当宽,被认为是新的口袋罪。建议单位在从事不熟悉的业务时,要请教律师或者向政府部门咨询,避免违规风险。

  如果已经因涉嫌这些罪名而被追诉,该如何处理呢?

  需要提醒的是,既然发生了,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同时联系律师咨询相关情况,记住须向律师诚实描述事发全部过程,千万不要省略自己认为不重要的内容。配合调查将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而律师介入刑事程序对维护被告人权利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