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王俊祥律师成功为一处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被告人在一审中被判处刑罚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审经过我所王俊祥律师的辩护,被告人免于刑罚,终获自由。
2012年3月,被告人在中国银行某支行办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使用该卡至2013年9月份之前如约按期还款。2013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被告人使用该信用卡消费约30万元,仅在2014年1月还款93000元,后未予以还款。自2014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人催要欠款,被告人承诺还款。2014年4月29日,银行工作人员再次与其联系催要欠款时,被告人手机关机,一直无法联系。被告人共欠银行本金共计206163.59元。2014年12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核查被告人房屋租赁时,发现被告人系网上追逃人员,即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归还银行全部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由我所王俊祥律师辩护,庭审中王俊祥律师指出:1、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2、即使构成犯罪,依法应认定投案自首情节,又因其积极还清所欠银行信用卡的本息,并得到银行的谅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可对其免于刑事处罚。二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意见,对上诉人免于刑事处罚。
一宗案子看似简单,但事关一个人的命运,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被告人终获自由,当事人释怀的笑容是我们前进不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