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祥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6/28/2019 4:49:56 PM

王俊祥刑辩律师成功辩护,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情介绍

20153月期间经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化名)伙同他人,在其二人驾驶油罐车为加油站运输汽油过程中,将油罐车内汽油盗出并用其他含硅液体填充,货物价值3元余元。公安局立案后,以李某(化名)涉嫌盗窃罪将该案移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办案过程

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团队的王俊祥律师律师接受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作为某(化名)的辩护律师。经过反复查阅卷宗材料,辩护律师认为任何的刑事案件除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外,还应有其他相关证据,如现场物证、案发现场录像、其他证人的证言等,以上证据相互佐证才能认定该犯罪事实,从而对被告人定罪。而本案中,缺乏其他关键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情况下,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未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该犯罪事实,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三款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认定其无罪据此,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某(化名)不构成盗窃罪,请求对不予起诉。最终,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某(化名)不起诉。

三、结语

本案中,由王俊祥律师领衔的辩护团队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精神,全面客观了解犯罪事实,全力为嫌疑人争取权益,本案涉及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判定,事关其自由的剥夺,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认真核查全部证据,严格依据刑事证明标准,本着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的原则,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保障无辜之人不被蒙冤入狱,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由于辩护律师提前介入,积极沟通,及时提出律师的法律意见,而并不是待到法院审判阶段才提出辩护意见。最终该案取得了非常良好的辩护效果,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而结案,依法维护了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王俊祥律师恪尽职守、精益求精的职业操守和卓越的法律服务能力,也赢得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