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5/18/2016 10:50:36 AM

【案情】 

    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2年后林某去外地工作,家里由李某照顾双方老人和孩子。2010年的某天,某在外地出车祸当场死亡几天后有一女子某找到某,称其是某的妻子,李某感觉很惊诧,杨某称其于半个月前刚与林某 办理结婚手续,并要求继承林某的全部遗产近100万元。李某遂去当地民政局查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中显示林某李某早于20081225日离婚,再仔细一看,在离婚协议上赫然写着李某的名字,并贴有照片,而照片上的女人显然不是李某李某感到很气愤,离婚是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才行,而民政部门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们办理了离婚手续,据此,李某以当地民政局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离婚证书,恢复其与林某的婚姻关系。 

    【审判】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调查发现,该离婚协议确属伪造,离婚当天死者林某找了一位与李某长相比较相像的的女人,再加上林某李某当年结婚时用的是第一代身份证,相片上的图像比较模糊,很容易就骗过了婚姻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林某提供一系列伪造证据骗过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取得离婚证书,然后很顺利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经过仔细研究讨论,法院内部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分歧】 

    意见一:在办理离婚过程中,民政部门确实存在着审查不严的过错,但民政部门只是做形式审查,不具备专业审查的能力。该案应由林某付全责,但林某已死亡,本案中李某并不知情,在其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其与林某的婚姻关系,实属不妥,因此建议撤销林某李某的离婚证书,恢复其与林某的婚姻关系。 

    意见二则针锋相对,认为民政部门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民政部门是出于死者林某提供的虚假材料才做出的错误判断,理应由林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林某已死,恢复林某李某的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本案中杨某是看到政府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才与林某结婚,其行为并无不当之处,鉴于本案中林某已经死亡,撤销其与李某的离婚登记已无实际意义,此外,出于对政府公信力和无过错方的保护,因此认为不应撤销林某李某的离婚登记。 

    【案例评析】 

    我所律师经讨论认为,该案确实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就在于两个婚姻关系都是经过婚姻登记部门合法登记的,在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后,多数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在本案中,由于林某提供虚假资料,加上民政部门审查不严,才使林某李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不知情的李某并无任何过错,根据谁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理应由林某和民政部门共同承担责任,而李某不能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按照第二种观点说处于保护政府公信力,不应撤销林某杨某的离婚登记,那么笔者要问,难道林某李某婚姻关系经过国家民政部门的登记不存在政府公信力的保护问题吗?李某完全有理由相信,经过双方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他们的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又在李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灭了婚姻关系,这显然有失政府公信力,其合法性值得商榷。 

    此外从情理方面讲,如果法院不撤销林某李某的离婚登记,那么也就意味着与林某结发12年的妻子与林某无任何关系,无权处理林某后事,无权参与遗产分配等,这显然不公平,也有失常理,很难为一般民众所接受,一边是结婚将近12年的李某,一边是结婚不到半个月的杨某,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两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应对首先保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从本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此笔者建议应尽快修改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更加严格的婚姻登记制度,堵住缺口,不给违法行为以可乘之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